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我们作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尤军峰先生、曾祖雷先生、张靖国先生的任职资格和个人履历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
尤军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曾祖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聘任张靖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应收款项后,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沈 哲 林东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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