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小区业主刷脸才能进小区?法院:不能强制-每日热点

近年来,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

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性不断攀升。

生活、工作中,公民应加强维权意识,面对商家进行强制人脸识别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典型案例

业主希望小区开通“人脸识别”之外的方式

多次沟通均未果将物业诉至法院

小区住户只能通过“人脸识别”进出?近日,西安一小区业主因物业强制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将物业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自2021年起,在全小区范围内门禁处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同时停用门禁卡,该小区住户仅能通过“人脸识别”这种方式开启门禁。

住户小王担心有风险而不愿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就只能跟随其他住户进出小区和单元楼,给他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他希望小区能够开通除“人脸识别”之外的门禁方式,但多次沟通均未果。因此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区限期恢复小区门禁卡的使用,或者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的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

民二庭刘洁法官接到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对此高度重视,在查阅相关案例、了解相关规定后,与该案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大量沟通,向物业公司说明了“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的确可能会侵犯到住户个人信息,开通其他门禁方式是有必要的。

随后,物业公司重新启用了门禁卡识别方式,原告随即撤诉。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在小区门禁系统的确是技术革新的成果,但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物业公司在推进智慧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与业主的沟通,合理考虑业主诉求,及时化解纠纷,共建和谐小区。

>>业主声音

刷脸方便是方便了

但个人信息安全也需要被重视

目前,人脸识别门禁正在越来越多被使用。华商报记者在西安高新区、新城区几个小区了解到,小区均设置了人脸识别,但同时门禁卡或亲邻开门小程序也同时使用。

有业主称,担心隐私问题,自己没选择人脸识别,仍使用门禁卡进出。“物业当时也说了,自愿选择,只是给业主多一个进出方式。”

对于人脸识别,不少业主表示,刷脸确实提供了进入小区的便利性,但他们更关心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比如采集人脸信息后怎么使用?存储在哪里?如何保证不被泄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律师说法

未经业主同意强制实行刷脸出入

属于非法搜集个人信息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以人脸识别作为门禁方式,是当今社会技术革新的成果,是大势所趋,的确给业主带来了便利,但小区物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门禁的唯一验证方式,同时应开通其他门禁方式。

“人脸识别的门禁方式会提取人脸图像,人脸属于每个人特有的、用于其他人员进行区分的最直接要素,人脸的个体差异决定了人脸的独特性,是最具有个人生物特征的信息,应当属于业主的信息权范畴,人脸识别涉及业主的肖像及隐私权。”赵良善认为,小区物业如果未经业主同意强制实行人脸识别门禁,就属于非法搜集。而且,就算业主同意搜集,物业公司及软件开发公司也应该设定严格保密措施,保障业主的个人合法权益,避免业主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被泄露或用作非法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相关规定,小区物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门禁的唯一验证方式,应该同时开通其他门禁方式方便业主出入,否则,小区物业则构成侵权。

拥抱新科技的同时 也要尊重人格权益

北京盈科(西安)律所合伙人林安认为,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而且可能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根据该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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